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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“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”属性的宪法意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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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
“多民族国家”在历史上曾以帝国的形式存在。《威斯特伐利亚合约》促成欧洲现代国家的诞生,宪法在实现民族国家自我规定性的同时,赋予民族国家合法性。随着民族国家观念的引入,中国开启以法律共同体为主权外壳、以民族共同体为文化内涵的现代国家形构。《中华民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(1954)实现了“多民族国家”的初步自觉。民族识别、宪法实施和民族事务法律的齐备共同推动“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”属性的完全自觉,其意义在于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获得认同,各民族繁荣与国家宪法目标具有一致性,民族事务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,国家统一具备民族载体,并为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中国经验。关键词:民族国家 统一多民族国家 中华民族 宪法民族观作者李占荣,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,教授;唐勇,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。地址:杭州市,邮编310018。

作者: 李占荣 唐勇
作者单位:
期刊: 世界民族
年.(期):页码 2018.(2):0-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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